(04)2265-8115

政府徵收人民土地的要件

從這個簡報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地方政府為了興建大眾捷運交通系統,而與地主訂立聯合開發契約,在契約中約定如果地主的土地被查封或限制登記,地方政府就要向內政部申請核定徵收,這樣的約定其實與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並不相符。而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是交通事業所必要的土地,只有在這樣的條件才可以容許徵收,而根據都市計劃使用分區,交通用地是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政府有需要的話本來就可以以徵收的方式來取得,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是住宅用地或者是商業用地,這是人民本來就可以使用的土地,除非地方政府可以證明這是交通事業所必要使用的土地,才可以一併申請徵收

Read More »

釋字779號解釋

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都市計劃範圍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移轉予他人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移轉土地予他人時,竟無法免稅。釋字第779號解釋認為如此立法違反平等原則。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