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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案件中假處分的法律問題

根據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我們可以知道,申請假處分的人並不是原來土地的所有權人,而申請假處分的裁定也不是原來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現在第三人也就是出名的人,願意提供相當的擔保來做保證,並請求撤銷假處分,這是符合各方的利益。因為對於債權人來說,他所要保全的是他自己本身的金錢債權,所以這是符合民事訴訟法53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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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的成立要件

從這一個簡報案例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第一點再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中出名人只有出名的義務不會有其他的義務。
第二點對於內部的關係在司法機關的認定是屬於委任的關係,而在我國民法規定委任人和受任人如果其中一個人死亡的時候委任關係就會消滅,委任人或出任人隨時也可以終止委任的關係將房屋返還給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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