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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問題(四)

共有人依土地法§34-1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優買權,法條僅規定書面通知,但如何通知,通知方式為何,法條未有規定,就此部分本簡報有說明。
再者,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購買權,此時數共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其中之一共有人可否請求移轉出賣者之全部持分,本簡報亦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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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例外(二)

若全體共有人的土地因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又無法償還借款,遭到銀行裁定拍賣抵押物而為拍定,此時共有人間是否可出面主張其對其他共有人持分有優先購買權?這個實務問題涉及到自己持分與其他人持分一併被拍賣時,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否仍可被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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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權的歸屬-釋字772、773號解釋

人民向國產署請求讓售國有地,國產署不同意,這個不同意的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或者是私法行為,由於我國採民事及行政事件二元論,所以審判權歸屬在我國司法實務就成為重要課題。而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當土地被標售,有他人主張是合法使用人而提出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時,這究是私法行為還是公法行為?大法官對上開二問題提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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