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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案件中假處分的法律問題

根據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我們可以知道,申請假處分的人並不是原來土地的所有權人,而申請假處分的裁定也不是原來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現在第三人也就是出名的人,願意提供相當的擔保來做保證,並請求撤銷假處分,這是符合各方的利益。因為對於債權人來說,他所要保全的是他自己本身的金錢債權,所以這是符合民事訴訟法53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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