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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爭議的和解問題

從這個事實案例我們就可以知道以下的結論:
如果是創設型的和解條件,這個時候因為新的法律關係已經取代舊的法律關係了,當事人只能主張新的法律關係不可以在舊的法律關係去進行主張
但是如果是認定型的和解條件,因為當事人是以原來的法律關係作為基礎去做互相權利義務的退讓,這個時候當事人本身也可以針對原來的法律關係去進行主張,只是主張的內容必須根據和解的條件去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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