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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分割的法律問題

從這個案例事實我們可以了解到以下的結論:
首先根據民事法院的共有物分割判決,地政事務所仍然可以根據行政解釋函令而拒絕受理,這個時候就會發生行政爭議而必須進行行政訴訟。
在共有人如果是因為繼承這樣的因素而成為共有人這個時候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樣的一個法律事實不是人為所能掌握的還是應該要被認定成為民國89年修法前就已經保持共有的狀態了,而同意共有人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並且請求地政事務所進行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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